被告人郑男,广西来沪无业人员,在2013年5月其准备盗窃一些之前的物品。他到某公寓登记住宿,办理了某号房间的门卡,利用电子门锁的缺陷,他用门卡打开了另外一住宿人员的房间房门,实施盗窃。
窃得被害人的一台白色苹果牌平板电脑、一个红色带键盘保护套、一根白色IPHONE4S数据线;后又窃得其他被害人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个无线鼠标、一个笔记本电脑包等物。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赃物的价值为5,543元。
被害人报案后,经侦查抓获被告人郑某,公诉机关以为盗窃罪提起公诉,提交了以下证据:被害人两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某公寓收款收据、住宿押金单、监控录像截图、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案件接报回执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情况及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五千多元,已经构成了盗窃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而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被告人盗窃的赃物已被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