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在2013年4月29日晚八点的浦东世博公园庆典广场伺机盗窃,该处当时正在举行上海草莓音乐节,众多人围观观看演出。被害人刘某观看演出,不曾防备,将一部三星移动手机放在左边的裤带中,被陆某看到乘其乘不备之机盗窃手机。
当场为被害人刘某发现,刘某感觉到有人伸手到其左侧裤袋内偷东西,本能地用左手去摸裤袋时碰到了另一只手,回头一看看到手机被一名陌生男子的手捏着,刘某将手机从被告人陆某手中夺回,同行还有被害人的好友任某等人,几人发生争执。
被告人陆某见势,伺机离开。陆某等向保安蒋某反应音乐节游人偷手机,并描述了小偷的体貌特征。在晚上九点,陆某到出口现场处被被害人和朋友等人扭获,陆某向保安蒋某称此人就是盗窃手机的人,刘某又与其朋友一起配合警方指认小偷。被告人被送至公安机关。律师
公诉机关提供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任某、张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涉案被窃手机的情况;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手机价值3,165元。证人蒋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陆某的前科劣迹情况等证据。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
被告人陆某在2004年和2006年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日(三次),2007年因盗窃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犯盗窃罪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对起诉的罪名无异议,但是辩称自己没有偷盗手机,犯罪未遂被发现,但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已经将手机从被害人裤带中偷出,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故而对没有偷盗手机的说法不采信。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参考被告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