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于2014年6月27日8时许,至海伦路某号某网吧内,趁被害人毛某熟睡之际,窃得其放置在电脑桌上的价值3,170元的苹果牌iphone5S型16GB版手机1部,后销赃给他人。次日,被告人唐某在临平路某网吧被被害人发现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毛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洪某的证言,视野网吧监控视频截图及被告人唐某的辨认,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苹果牌iphone5S型16GB版型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缴纳。)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