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某至大连西路、曲阳路地铁8号线6号出口处,采用自制工具撬开车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1,460元的爱玛牌TDT225Z型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后花用。
2014年8月7日,被告人徐某在中山北二路某号建工医院北门出口处再次盗窃电动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徐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彭某、姚某的证言,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视频截图,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徐某的前科裁判文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因盗窃行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缴纳。)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