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在闵行区七莘路某弄某号某室宿舍,乘室友外出之机,窃得被害人刘某、何某手提包、衣服等物。2014年3月4日早上,被告人杨某在宝山区菊太路某弄某号某室宿舍,乘室友熟睡之机,窃得被害人陈甲共计价值1,610元的小米1S、2S手机各l部。同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因第一节盗窃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第二节盗窃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陈甲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陈乙、许某的证言,闵行区物价局关于小米1S手机等的结论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发简要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杨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