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沈伟根至闵行区虹梅路某号l幢一层102室某按摩店内,乘前台无人之机,强行拉开已上锁的办公桌抽屉,窃得抽屉内1,000元后逃逸。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沈伟根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伟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职员余某的陈述,公安机关的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沈伟根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沈伟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伟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沈伟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伟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追缴被告人沈伟根的违法所得。(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