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非法牟利,没有经过某村村民委员会同意,被告人余某将村内的三棵香樟树、九棵广玉兰出售,私自联系了买主周某,周某将这几颗树木移走从中非法获利45,000元。
后村委会发现树木失踪随即报案,行为人余某被抓获,查明其中三棵香樟树、五棵广玉兰合计价值38,000元。余某向被害单位退还了非法所得45,000元,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律师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提交了以下证据:证人陈某、王某、周某、杨某、姚某、朱某、刘某、池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农业银行卡明细对账单,机动车辆出入登记表,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余某以牟利为目的,秘密窃取村委会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但是余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退赔了出售树木的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余某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判处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