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至闵行区某路某号A网吧吧台,窃得网吧营业款3,000余元及被害人张某的价值700元的“苹果”牌iphone4手机1部。2014年9月1日,被告人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张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监控录像截图,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