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在杨浦区控江路某号某楼一旺网吧,趁被害人崔某打瞌睡之际,窃得其随身携带的价值1,260元的小米3移动版16G手机一部。同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至杨浦区隆昌路某号,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交出赃物。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崔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案发现场、被窃财物的照片,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购物清单复印件,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律师。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系自首,赃物已追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