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冯某至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城南村一队朱家宅某号旁边的二楼无门牌出租房内,趁被害人丁某不备,窃得丁某放于床沿上的一条牛仔裤后袋内的现金2,500元。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冯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丁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许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违法所得责令退赔。(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