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在浦东北路某号上海通华不锈钢压力容器有限公司采购部办公室内,趁周围无人之机,将其同事被害人周某放于办公桌上1部价值2,982元的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窃取并放入自己包内带离。同月29日,被告人王某又将上述窃得的手机赠送给其朋友李某使用。
2014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手机予以追缴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周某。被告人王某主动向预缴了罚金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周某的陈述笔录及出具的《谅解书》,证人李某、章某的证言,公安局水上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及拍摄的被窃物品照片及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在主动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