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乙翻入栅栏,采用撬开车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蔡某停放于此的价值1,600元的美利达牌白色公爵600型自行车一辆,后“大块头”在栅栏外接应并骑该车逃逸,被告人刘乙骑燃气助动车在逃逸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刘乙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孙某、王某的证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乙前科裁判文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刘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乙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乙到案后能够坦白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