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依力某在上海火车站北广场地下通道西北出口处附近,趁被害人张某不备,窃得张随身携带背包内的一部小米某型移动电话(经鉴定,价值661元),后逃逸。同日,被告人依力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依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依力某的供述笔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依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依力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依力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