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被告人一夜之间偷了三户居民,窃得数千现金和一个苹果手机,总价值近万,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九个月有期徒刑,罚九千罚金。
被告人石某半夜凌晨,潜入到某居民楼实施盗窃,入户窃得被害人周某和被害人马某的金钱共计6100元,还窃取被害人苏某的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3029元。偷了贵重物品后被告人逃逸,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两天后将被告人抓获。律师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害人周某、苏某及马某的陈述,搜查笔录、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石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被窃赃款辨认照片及作案现场辨认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所指控事实不表异议,自愿认罪。鉴于被告人石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以为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盗窃金额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判处被告人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