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邱某,多起入室盗窃。他用自己的钥匙强行开锁计入朱某暂住处,盗窃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400元;然后到南桥杨某暂住处,乘房门没有锁,入室窃取床头柜上的储蓄罐一人,内有硬币90多元;后来又到南桥镇朱某暂住处继续行窃,被害人朱某回家发现有小偷继而报警。
被告人因偷窃违法被盘问,他主动交待了多次盗窃的犯罪实施。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律师
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另一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人屠某的证言,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认定犯罪的罪名的成立。
由于邱某在第三次盗窃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被抓获,他主动交待了其他公安机关尚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盗窃另一朱某家中财物和杨某家中的财物。这种情况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不影响定罪,但是量刑时可以考虑,故而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在本起案件中,邱某盗窃的数额比较小,比如一部诺基亚的旧手机,一个零钱罐中的九十多元硬币,虽然他多次盗窃已经构成了犯罪,由于其盗窃数额实在太小,而盗窃罪的量刑和盗窃金额的大小有密切的关系,再加上邱某是自首的,故而法院对他的惩处也是非常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