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龚女到某商厦衣橱鞋柜的处找寻盗窃目标,后看到被害人张某正在试鞋,一直白色拎包放在店堂内的椅子上,龚女乘被害人忙于试鞋,未加以防备,当了一回拎包党。将白色小拎包盗窃。被被害人发觉,龚女在逃逸途中被被害人当场扭获,送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肖胜雪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赃物及赃款照片,公安局的赃物发还清单,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对盗窃事实,被告人龚某没有异议。律师
经上海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白色拎包的价值为14元,包内有一把价值959元的丰田汽车钥匙、苹果牌Iphone4S型手机,经鉴定为价值2582元,现金84.9元。盗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不过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处罚。判处龚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