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两被告人共谋盗窃服装,一人盗窃商店财产和销赃,一人寻找作案工具和望风,构成主从犯,分别处罚。
两名被告人赵某、李某共谋盗窃商店,两人在凌晨3时左右,由李某寻找砸店的石头和望风,赵某用石块砸开某家服装店的玻璃门。之后赵某通过砸破之处进入服装店内,盗窃获得衣物若干,第二天上午被告人赵某携带赃物出售服装销赃,销赃后赃款两人瓜分。
之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在两处网吧分别将两名被告人抓获。经审讯被告人承认当日窃得黑蓝色狐狸毛长袖短款上装一件、白色狐狸毛马甲一件、红色水貂皮中袖长款大衣一件、白色水貂皮中袖长款大衣一件、黑色鸭舌帽两顶。经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和被害人提供的进货凭证认定赃物价值共计25990元。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供述:被害人袁某、嵇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萧某的书面证言;被害人提供的海港城进货凭证、牡丹灵通卡历史明细;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制作或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到案经过;公安局黄浦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指纹鉴定意见;被告人赵某、李某的供述及赵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
经查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两人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入室盗窃和销赃,起到的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望风和寻找作案工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曾经有盗窃罪前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两人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李某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