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和他人何某,在某市某路口将停放在该处了一辆名牌自行车Cinelli盗窃,由被告人的同伙用大力钳剪断被害人的环形锁,被告人推车离开的时候被值勤民警抓获。
经过司法鉴定,该自行车价值六千元,车主系一外籍人士,自行车已经发还给外籍人士。律师
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杨某等人的证言、赃物及现场照片、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盗窃自行车人赃俱获,被抓获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作案过程,对起诉的罪名和罪行不持有异议。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徐某和他人伙同盗窃财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岸后如实供述,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应从轻处罚。徐某和他人共同盗窃,起到的作用较小,系从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从轻处罚。故而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