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军(化名)手头拮据,生活较为困难,他群租在某处房屋的一间内,看到被害人群租的另一间房门没有锁起来,便进入房屋查看有无值钱的东西可以“拿”。看到被害人的抽屉没有锁,开始翻看值钱物品,在被害人张某的床头柜抽屉内找到一枚18K金钻石戒指,价值45000元,以5700元的价格将该枚钻戒销赃至黄金回收店。张某发觉失窃报警,李军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公诉机关出具了本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其存放于群租屋抽屉内的钻戒丢失的情况;证人林某、曹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金店凭证单证实被告人李军销赃的情况;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证实部分销赃款的去向;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失窃物品的价值;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照片、金店凭证单、银行明细对账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李军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盗的钻戒已经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没有遭受经济损失。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以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建议量刑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不锁门和抽屉,没有尽到保管财物的谨慎义务,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生活困难盗窃,盗窃的对象也较为特定,为群租的其他租客,主观恶性较小;赃物钻戒已经追回,违法所得也已经退出,有悔罪表现;他的妻子即将临产,需要照顾,建议法庭判处缓刑。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建议,判处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二千元。
本案件盗窃的金额并不小,为45000元,虽然李军获得的实际价值较小只有5700元,但对于被害人而言损失为45000元,盗窃45000元金额的案件,一般都要判处两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不能获得缓刑。但由于被告人是“顺手牵羊”型的盗窃,和入室盗窃,公共交通上的扒窃有一定的不同,相对而言属于“见财起意”,且侵害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为同住的群租客,社会危害性较小,如果李军当日窃取的是20元现金,连盗窃罪都无法构成,故而他的特定犯罪情节决定了他可以获得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