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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22起获得财物3万2,判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被告人李男被指控犯盗窃罪提起公诉,他在黄浦区采用撬锁等手段,潜入居民家中,先后实施盗窃达24次,窃得赃款赃物合计32,140元。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无益,有被害人李某、李A、戚某、谢某、吴某、李B、汪某、丁某、郑某、徐某、肖某、张某、汤某、赵某、郑某、崔某、徐某、龚某、吴某、张某、陈某、冯某、范某、孟某的陈述,证人方某、李C、盛某、陈A的证言。对盗窃物品的价值,由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害人提供的发票进行认定。另有其他证据: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案发地照片、发还清单及赃物照片(被窃财物除部分被追缴外,其余均被李男销赃,被窃钱款被其花用殆尽)等支持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男具有盗窃前科材料。

在四个月的盗窃期间,被告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第一种作案方法,乘被害人没有关门,不加防备,入室盗窃,由于李男盗窃的多数是老式住宅,居民有不关门的习惯,给其得手:

2.被告人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李A放在床上的三星牌手机1部;

3.被告人在晚九点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谢某价值3,752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及索爱牌手机1部等物;

4.被告人晚10点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汪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三星牌手机1部;

5.被告人在凌晨凌晨1时许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丁某1,000元及诺基亚牌手机1部等物;

6.被告人在晚8点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郑某放在电视机旁的HTC牌手机1部;

7.被告人在凌晨3时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肖某的苹果牌手机一部及被害人周正芳的价值665元的诺基亚603手机1部等物 ;

8.被告人在凌晨4时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徐某300余元;

9.被告人在凌晨2时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床头柜上的天翼手机1部等物;

10.被告人在凌晨2时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赵某价值3,070元的苹果iPhone4 8G手机1部;

11.被告人在下午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郑某放在电视柜上的酷派牌手机1部;

12.被告人在凌晨1时许利用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徐某放在床上的手机1部;

13.被告人在晚10点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吴某挂在椅子上的包3只,内共有2,000元;

14.被告人在晚9点趁房门未关之机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放在床上的苹果牌手机1部及挎包1只,内有200元等物;律师

15.被告人在凌晨1时趁房门未关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孟某放在床边纸箱上的牛仔裤1条及裤袋内的钱包1只,内有1,000元。

第二,利用被害人粗心大意,没有拔下插在门孔上的钥匙,进入盗窃,失主马大哈给被告人造成可乘之机:

16。被告人利用插在门上的钥匙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室内的索尼牌笔记本电脑1台、佳能牌单反相机1台、摩托罗拉牌手机2部、女式拎包及票夹各1只;

17.被告人在凌晨3时利用挂在门外的钥匙进入户内,用事先购得的断线钳将被害人龚某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剪断后,窃走部分金项链;

18.被告人在晚11点利用插在门上的钥匙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价值544元的酷派牌8150手机1部及钱包1只,内有2,600元;

第利用被害人将贵重物品放在窗口,或者将钥匙放在容易获得的地方,入室盗窃,特别是一楼居民是被告人的盗窃对象:

19.被告人在凌晨5时许从窗外伸手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吴某放在靠窗电脑桌上的价值1,599元的iPhone3GS 8GB手机1部;

20.被告人在晚10点从窗外伸手进入室内,窃得被害人李B放在床上的拎包1只,内有300元及诺基亚牌手机1部等物;

21.被告人在凌晨3时从窗户伸手打开房门后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汤某放在外间床垫下的4,200元;

22.被告人在凌晨3时将被害人冯某家的纱窗撕开后窃得钥匙开门入户,后又从沙发上窃走女式背包1只;

第通过撬窃、破门方式进入室内盗窃,仅有三起:

被告人在凌晨用身体顶开房门后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戚某放在床上鞋盒内的910元及放在床头柜里的三星牌手机1部;

被告人在凌晨5时30分利用事先寻得的菜刀撬开门锁后进入户内,窃得被害人崔某放在写字台抽屉内的女式长票夹1只,内有4,000元。

被告人在晚10点并翻窗入户,窃得被害人范某放在室内大橱中的拎包1只,内有6,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2次入户盗窃他人钱财价值32,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之前犯有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最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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