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伙同蒋某在福佑路鄂尔多斯广场的金店内,由同伙蒋某望风和掩护,乘店内店员接待他人的不备之机,由本案被告人实施盗窃,偷盗了黄金陈列柜中的18k黄金镶嵌翡翠项链一条、18k黄金镶嵌翡翠手链两条,偷得物品后立即逃离现场。
金店员工发现失窃后,立即报警,经查看监控录像发现被告人的犯罪实施,后来在广东某旅馆内抓获被告人陈某。经过鉴定三条金首饰价值11,684.81元,获得的赃物已经销赃,所得为被告人化用殆尽。律师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害人武某的陈述与报案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与清单、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视频截图、照片,出货单、检验结论书、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意见书、同案犯蒋某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追缴。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