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到某镇的羊绒衫加工作坊,乘他人不备翻围墙入院,撬坏羊绒衫加工作坊内一简易房门挂锁,从该房间内窃得价值14,400元的云台牌山羊绒纱线16公斤、羊绒衫样衣8件及IBM牌笔记本电脑1台。
通过视频资料公安机关发现了袁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被传唤到派出所后,袁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袁某处扣押到800元,部分赃款退赔被害人戴某。律师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害人工作坊业主戴某的陈述,相关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李某的证言,出货明细表,进货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案发经过及相关视频资料,被告人袁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前科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坦白、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