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女,多次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后因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监视居住于救助管理站。
3月22日被告人董某到某中心LG2层超市,趁人不备,窃得超市货架上圣培露充气天然矿泉水1瓶、森田酱油三年熟成酱油1瓶、波多含气天然矿泉水1瓶、弗伦斯堡金啤酒1瓶、香蕉味牛奶4瓶,共计价值210元。
3月23日被告人又到该超市,窃得超市货架上圣培露充气天然矿泉水1瓶、森田酱油三年熟成酱油1瓶、波多含气天然矿泉水1瓶、弗伦斯堡金啤酒1瓶、香蕉味牛奶3瓶,共计价值181元。
3月24日被告人第三次到该超市,窃得超市货架上圣培露充气天然矿泉水1瓶、森田酱油三年熟成酱油1瓶、波多含气天然矿泉水1瓶、弗伦斯堡金啤酒1瓶、香蕉味牛奶4瓶、田园原味奶油奶酪1罐、SS13PU车花手包1个,共计价值511元。律师
3月25日被告人第四次到该超市,窃得超市货架上圣培露充气天然矿泉水1瓶、森田酱油三年熟成酱油1瓶、波多含气天然矿泉水1瓶、弗伦斯堡金啤酒1瓶、香蕉味牛奶4瓶、田园原味奶油奶酪1罐,共计价值241元。
3月26日被告人第五次到该超市,同样盗窃了类似物品,窃取超市货架上圣培露充气天然矿泉水1瓶、泰咪龙眼果肉果汁1瓶、森田酱油三年熟成酱油1瓶、波多含气天然矿泉水1瓶、弗伦斯堡金啤酒1瓶、田园原味奶油奶酪1罐、鲜鱼刺身盛1盒、香蕉味牛奶4瓶,共计价值391元。在本次盗窃中,被告人被抓获。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被告人犯盗窃罪,提供了以下证据支持公诉:被告人讯问笔录、证人蒲某、郭某的证言、清点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供述了上述全部盗窃事实,属于特别自首,当庭愿意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圣培露充气天然矿泉水1瓶、泰咪龙眼果肉果汁1瓶、森田酱油三年熟成酱油1瓶、波多含气天然矿泉水1瓶、弗伦斯堡金啤酒1瓶、田园原味奶油奶酪1罐、鲜鱼刺身盛1盒、香蕉味牛奶4瓶、车花手包1个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