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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扒窃交通卡,处拘役四个月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6月9日9时许,在794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唐某乘车不备之际,从其背包侧袋内窃得公共交通卡一张(卡内余额24元),并转交给刘某(另行处理)藏匿。后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发还被害人。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予以了供认,且有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相关照片等书证、物证;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张某、刘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查询单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当庭查证属实,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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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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