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夏某权犯盗窃罪,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5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夏某权至闵行区保乐路纪翟路路口的189区间公交汽车站,在公交车进站时,趁被害人刘某不备,窃得刘口袋内的价值1,449元的苹果牌iphone516G型手机1部,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夏某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涉案手机已由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曹某、奚某的证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夏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某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调取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