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潜行至闵行区沈某暂住处,使用随身携带的“丁”字型和“L”型工具撬锁入室,窃得价值2,640元的笔记本电脑1台。同日下午,徐某至吴某暂住处,使用上述作案工具撬锁入室,窃得价值1,750元的牌笔记本电脑1台,后被群众发现后当场扭获。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笔记本电脑均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闵行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沈某、吴某的陈述,证人秦某的证言,闵行区物价局关于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等的结论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律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4,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即盗窃罪的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