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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窃得任何物品被抓获,入室窃贼判一年

被害人徐海洪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8月3日14时40分许,其打开家中金沙江路某弄9号603室房门时,看见宗某从其家中窜出来,向楼梯处逃跑。其立即转身追,在六楼的楼梯口将宗某抓获后,打“110”报警,将宗某交给民警。其发现厨房间的不锈钢栅栏被撬坏,卧室内的东西被翻动过。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及作案工具的照片,辨认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当庭经被告人辨认。

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人员预报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宗某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88年3月、1990年2月、2002年3月、2004年11月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盗窃行为于1999年3月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律师

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宗某到案的经过。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被告人宗某为实施盗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予处罚。因被告人宗某非法进入被害人住宅实施盗窃,尚未窃得任何财产即被发现,故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被告人宗某予以惩处。

鉴于被告人宗某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宗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普刑初字第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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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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