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胡某从职校毕业后,一直没有正式的工作。由于平时开销比较大,两人只好通过一个歪门斜道来弄钱,供自己玩乐。2010年7月的一天,贾某、胡某在一家建材市场内闲逛,见市场内有一家店,店内只有女店员王某一人。随二人通过电话以接洽业务为由,诱使该女店员离开商店。趁无人之机,由贾某在店门口望风、掩护,胡某进入店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办公桌的抽屉撬开,窃得内有现金5000余元及手机一部。后两人逃离现场。
同年7月23日8时许,又贾某、胡某在该建材市场附近游荡,伺机作案。走到一家书报亭时,趁店主准备关门,没有防备之时,胡某以买杂志转移店主注意力,贾某将店主挂在墙上的一只黑色拎包盗走。两人从店主黑色拎包内窃得30张移动手机充值卡(每张卡面值100元)。两人从店内离开没多久,店主就发现自己财物被盗,立即报警。两人在逃跑时,被巡逻的联防队员截获,遂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讯中,胡某供出之前在建材市场盗窃的事情。律师
案发后,胡某的父母找到本律师寻求帮助,本律师简单听取了胡某父母对案情的简单介绍,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本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胡某。
在看守所内见到了胡某,胡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正是自己的好逸恶劳,以及交友不慎,害了自己。在向胡某了解详细的案情后,并听取了胡某父母的意见后,本律师为胡某提出以下辩护思路:积极退赔,把之前盗窃挥霍掉的财物立即退赔给受害人。在看守所里要遵守监规,积极改造。胡某本人年纪较轻,思想不成熟,有贪图享受的思想,且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通过此事情,胡某已经受到惩罚。胡某已经痛改前非,如果在量刑上能减轻处罚的话,将来一定会以自己的努力回报社会。
在检察和审判阶段,律师主动积极和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提出律师对本案的意见。强调胡某本人之前没有前科,年纪尚轻,已经受到了处罚,希望能从轻处罚。最后,在审判时,律师发表以上的辩护意见,胡某本人也在法庭上深深的为自己的行为而忏悔。最后法庭考虑了辩护人的意见,胡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胡某在看过所里已经呆了接近七个月,再在看守所里呆一个月就可以重新走进社会。胡某及家人对本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