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2015年10月28日7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斜土路X号申骜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入睡之机,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价值5,094元的苹果牌iPhone6Plus64GB型移动电话机一部。
随后,被告人沈某又至丽园路X号嘉草网吧内,趁被害人姚某入睡之机,窃得其放在电脑桌上价值4,999元的苹果牌iPhone6S64GB型移动电话机一部。同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沈某抓获。被告人沈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审判。律师
上述事实,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姚某的陈述;作案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公安机关工作记录;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返还被害人。(2016)沪0101刑初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