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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闯入大学校园多次偷自行车判七个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李某犯盗窃罪,2015年8月至9月,谢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至上大路X号上海大学,用断线钳剪断车锁的方法,多次盗窃停放在该校内的自行车后予以销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8月21日15时许,谢某在该校内窃得被害人施某的一辆永久牌山地自行车。

2015年8月31日12时许,谢某、李某至该校内,由谢某剪断被害人张某的一辆ROCKRIDER牌自行车车锁,李某将该自行车窃走。

2015年9月1日9时许,谢某、李某至该校内,由谢某剪断一辆女士自行车车锁,李某将该自行车窃走。尔后,谢某又窃得被害人杨某价值720元的一辆阿米尼牌自行车。

2015年9月8日18时许,谢某在该校内窃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捷安特牌自行车。律师

2015年9月12日18时许,谢某、李某至该校内,由谢某剪断被害人王某乙价值230元的一辆永久麟龙牌仿捷自行车车锁,李某将该自行车窃走。尔后,谢某又窃得被害人徐某价值390元的一辆永久牌QE310型自行车。当两名被告人骑赃车逃离时,被该校保安人员人赃俱获,缴获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谢某、李某的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施某、张某、杨某、王某甲、王某乙、徐某的陈述;监控录像截图;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工作记录;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被告人谢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单独或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盗窃罪,依法俱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和酌情从宽处罚。

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返还各被害人。(2016)沪0101刑初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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