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3日13时48分许,被告人景I在轨道交通一号线人民广场站往上海火车站方向一侧站台,趁被害人韩某上车不备之际,窃得其左侧裤袋内苹果牌iphone5S型16G手机一部,得手后即在车厢内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窃手机价值3,960元,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景I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视频录像监控及截图,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赵某、伏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景I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景I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景I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景I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沪铁刑初字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