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柴男采用插片开锁的方法潜入怀德路淮宝宾馆,窃取被害人何某放在衣柜旅行箱内的5,900元。当月13日,被害人何某发现钱款被窃后,通过查看宾馆监控录像得知被告人柴男曾单独潜入其房间。当月21日,被害人何某发现被告人柴某返回淮宝宾馆后立即报警。民警到场将柴男传唤至公安机关,柴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男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向提起公诉。11日21时许,被告人被告人柴男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元。
被告人柴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淮宝宾馆监控录像截图、上海淮宝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柴男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被告人柴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被告人柴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柴某予以惩处。被告人柴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亲属帮助下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柴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退出的赃款2,000元发还被害人何某,责令被告人柴男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根据刑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