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骑着借来的摩托车,在某地火车站附近的汽车总站门口遇到了陈某,二人骑着摩托车来到某镇某地点等人,等了很久没等到,二人骑着摩托车闲逛到某镇某村十组一排楼房时,发现被害人金某家中无人、后门虚掩,二人推门进入并上到二楼卧室门口,吴某安排陈某在门外看人,自己进入卧室,将床头柜的一个木箱撬开,箱内有一个红色钱包,内有2800元现金、存折、银行卡等物,吴某将现金2800元盗走,遂与陈某逃离现场。所盗现金二人各分得1400元,均被挥霍。
吴某向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伴陈某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吴某、陈某向公安机关退回所盗赃款2800元。
公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吴某、陈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且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文某的证言、金某家被盗案现场方位图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佐证,上述的证据已经足以认定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律师
律师认为被告人吴某与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盗窃罪没有争议。但是,上述两人属于共同犯罪,因此,被告人吴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正是由于吴某投案自首及两人的退赃行为,具有悔罪的态度, 认为法院应当对他们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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