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团伙成员钟某、马某、单某结伙在公交车盗窃,三日密谋后,由被告人马某、单某负责望风,被告人钟某将被害人的手机盗走,结果被抓获。经鉴定手机价值为×××元,已符合当地盗窃罪起刑最低标准,故而三人被诉盗窃罪。
由于三人认罪,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庭审中检方提供了发破案纪录、立案决定书、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赃物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三名被告人表示对证据没有异议,对盗窃过程和事实均无异议。律师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钟某、马某、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实施盗窃的),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马某、单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没有判处刑罚,单处罚金。
律师提示:不同的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对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上扒窃的,量刑起刑点也不同,经济发达地区,扒窃数额较高的(指累计)才构成犯罪,当然扒窃数额虽然较小,但是扒窃次数较多的,也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