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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小偷的证据能否用于刑事审判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开展了“大家拍小偷,携手保平安”活动。经警方确定举报的嫌疑人是违法犯罪分子,市民即可获得警方提供的20元手机话费的奖励。警方每月还评选出5名“街拍达人”,给予一定奖励。街拍小偷引起了法学界的热议,市民街拍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据呢?

作为一个大城市,上海街头的盗窃行为也很猖獗,就沈律师本人,我是比较细致警惕的人,有次身体不适,一次不慎就被盗过一个智能手机和一个钱包,虽然损失不大,当时补办各类证件的麻烦至今还记忆犹新。甚至在龙华附近,我在十分钟的路程上遇到两次扒手,幸亏我比较警觉,才没有让其得手。至于各类少数民族扒手更是猖獗,偷不到就抢的事情也有发生。所以对于反扒应当是人人有责,而不仅仅是公安机关一家的职责。《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但是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禁止市民为了维护城市安全见义勇为,或者禁止市民抓获不法分子扭送的公安机关。当然由于有些犯罪分子比较猖獗,对于反扒行为使用暴力反抗,对于普通的市民而言具有一定危险性。那么街拍小偷不失为一种比较安全的反扒行为。律师

市民街拍小偷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含照片、录像等)只要经过执法机关的审查,确认视听资料未通过技术手段处理过(比如PS),和案件的事实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完全就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诉讼的证据,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要处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如果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还可能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盗窃的证据不必拘泥于证据是公安机关获得的,还是一个普通市民取证的。而且市民的街拍行动如何能够成为习惯,那么小偷就不敢这么猖獗。

有的人反对街拍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主要从市民个人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委托的对象出发,认为市民不能受警方委托,执行行政执法,实际上这是一种混淆行政执法或者刑事执法和取证的概念,市民向警方提供的是证据或者证据线索,并不是一种执法过程,正如通缉令上的不少犯罪分子是通过市民举报抓获的一样,向警方提供街拍小偷证据和提供犯罪线索是一个道理。

也有人担心随手街拍会侵犯他人隐私,沈律师认为这倒不会,只要拍摄结果不随意散布,就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试想在风景区拍照都能拍到其他游人,如果这也能算作是侵权,那景区摄影和拍照均是侵权了,这当然是荒谬的。

还有一个担心是证据是否难以分辨真假,沈律师认为照片或者录像的真伪由司法鉴定部门把关,如果是拍摄模糊不清,或者易混淆的,市民提供证据后,公安机关也可以不采用。所以最终定罪还是要看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所以沈律师认为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鼓励街拍小偷,不是街头抓小偷,既合理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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