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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乡偷老乡行李,窃取财物构成盗窃罪

程某过年回乡在火车站结识老乡李某,以帮忙拿行李,请吃东西之机,偷偷查看了李某的行李物品。发觉李某行李中有一部全新手机、笔记本电脑、钱款等物品,顿生歹念,妄图找机会窃取财物。后李某和程某在火车站通宵排队购票,李某体力不支先行睡去,临睡前让程某看住行李。程某打开行李偷走笔记本电脑、手机和1000多元现金,之后装作睡觉。次日两人购买车票后回老家,李某在途中发觉物品丢失怀疑是程某所窃取向铁路警方报案,从程某身边查获被盗物品。程某认为自己不构成盗窃罪,最多构成侵占罪,他所取得的物品都是李某让他看管的物品,而被害人程某以诈骗罪报案,称行李被老乡骗走了。

当时李某就地躺下,行李仍在其身边未脱离其掌握,他让程某帮忙看一下是指自己在睡眠时候,让程某警觉有无小偷盗窃财物,并没有真正把财物交付给李某,故而程某并没有通过合法途径掌握财物。之前李某还让程某帮忙提一下行李,但李某仍在身旁,可以说财物并未脱离其管理范围。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李某如果没有把财物交给程某保管,故而不构成侵占罪。律师

程某为了使李某放松警惕,骗其称轮流值夜,又骗其是一个生产大队的,让李某彻底丧失了警惕,期间采用了一定的欺骗手法,但是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不论何时李某都没有交出财物,虽然程某存在一些欺骗的言辞,欺骗手段不是获得财物的直接方式,故而不构成诈骗罪。

我们认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动搭识被害人并在骗取其信任后,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被害人并不是因受骗而“自愿地”交出其财物的,也没有交付财物给程某保管,故而符合诈骗罪的特点。《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按照李某盗窃的金额,不满不满一万元,财物全部被追回,我们估计李某会被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半以下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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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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