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丁在长途汽车站,经过一番搭识认识了旅客钱女士。在取得她的信任后,在钱女士上厕所时,将她遗留在座椅上的大包给窃走了,包里有一部分衣物、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千元现金。在拿走了钱和笔记本电脑后,她将其他物品遗弃在车站的座椅上。后来钱女士回来,发现帮她看行李的小丁已经走了,自己的大包被翻得乱七八糟,里面值钱的东西和钱都已经被盗了。钱女士立即就报了警,惊诧到后,对她的财物损失进行了登记。
不久后,警察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了小丁乘机她人不被窃取被害人的财物,经估价盗窃的财物价值约六千元人民币。至此,她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批捕。但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是盗窃,而是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带走了一些物品而已。她认为当时自己突然肚子非常饿了,想去吃饭,但钱女士迟迟不见回来,本来她想将钱女士的大包一起带走,吃饭后再来找钱女士,但大包太重了,所以之拿走了一些贵重的物品和钱财。之后没想到钱女士回来后看不到人和自己的财物,就以失窃为由进行了报案。律师
《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作了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小丁主动搭识被害人钱女士,并在骗取其信任后,趁被害人上厕所的时机,窃走被害人的钱财和笔记本电脑。被告人小丁以欺骗的手段取得了被害人钱女士的信任,但是小丁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了被害人遗留再原地的财物。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