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宇、赵瑾律师
【案情】2009年2月15日,被告人罗某在轨道交通四号线上海火车站站台上,趁人多拥挤之机,窃得被害人姚某裤子口袋里的诺基亚N72手机一部,物价局认定价值为931元。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罗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罗某对此判决不服,认为盗窃金额只有几百元,就被定盗窃罪并判刑实在太重。罗某的家属就此事向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
【分析】本律师认为,罗某的行为属于盗窃中的扒窃行为。扒窃,是指从别人身上偷窃(钱物)。因为直接针对人身上的财物,所以其主观恶意程度更大。被当场发现后,犯罪嫌疑人可能为了逃跑而使用暴力,容易造成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更大。公共场所的扒窃行为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公安部门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扒窃,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较一般盗窃要低许多,量刑也来得更重。律师
《刑法》规定,盗窃罪构成犯罪的标准是“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或者扒窃公私财物价值八百元以上不满八千元,为“数额较大”。也就是说,一般盗窃要达到两千元以上或盗窃三次以上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扒窃数额只要达到八百元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标准要严格得多。
根据上述的分析,罗某的盗窃数额如果是一般盗窃的话,顶多也就是个行政处罚,罚款、拘留等。但是,他的行为是扒窃,所以法院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在办理盗窃案子的时候,不但要知道是盗窃,而且要分清是哪种盗行为,这样才能更好地针对案情为当事人辩护,维护他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