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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扒窃后自残被判管制

作者:黄宇、赵瑾

[案例]2008年10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中山西路上一家海鲜楼一楼大厅内,趁正在该处就餐的食客曾某不备,从曾某挂在椅背上的衣服内侧口袋中窃得钱包一只(价值83元),内有2167.5元。曾某发现钱包失窃后,追至该海鲜楼门外。李某随后将扒窃到的钱包还给曾某,试图换取曾某对他的放行,但曾某还是揪住他不放。在此情况下,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扎伤自己腹部,妄想采取自残方式逃避法律制裁。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将他带进医院急救。自此,李某落入法网。2009年3月4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律师

[分析]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2200余元。根据《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规定,扒窃财物价值800元就可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又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此外李某还有自残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法院据此对李某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综合以上分析,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罪刑相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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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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