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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盗车案主犯被判无期

作者:黄宇、赵瑾

[案例]一个以张某为首的盗车团伙从2006年2月到2008年4月的两年多时间里,足迹遍及上海多个区县。他们大多选择在凌晨下手,目标锁定广州本田牌轿车,采取用解码器解码方式,将车辆打开然后开走。先后共窃得33辆本田车,其中,22辆被盗车辆为本田雅阁,7辆为本田奥德赛,4辆为本田CRV,涉案金额共计580万余元。主犯张建丰预谋和参与了全部33起盗窃,并在偷车过程中,主要完成撬锁和用解码器解码等技术工作。一中院公开宣判了这起团伙盗车案。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其他的被告人法院则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以及罚金。律师

[分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为首的盗车团伙的涉案金额为580万余元,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机动车辆的行为,理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之间量刑。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规定,以及《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万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万元以上、扒窃财物价值6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所此,对张某判处无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尺度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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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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