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宇、赵瑾
[案例]2008年8月20日至9月12日期间,彭某伙同他人采取翻墙入院、爬窗户入室之手段,先后在郊区盗窃作案9起,共窃得现金3万余元及金戒指4枚和金项链3条,赃物总价值48799元。案发后,彭山辉退出金戒指1枚和金项链2条。2009年2月,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彭山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千元。
[分析]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九次入室盗窃,盗窃金额累计387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彭山辉盗窃金额被定性为数量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量刑幅度在三年至十年之间。律师
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此外根据《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第十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3.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扒窃财物价值2.7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加上,彭某的多次盗窃的情节,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千元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