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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的三种分类

【案情】周某丈夫有外遇,夫妻因此不和,在分居期间,周某撬开家里房门,拿走了部分贵重首饰和现金,并且打坏了家中的一台电视机,临走还在房门上留下一个纸条,称“你自己办的好事自己知道,这次是小惩”。事后周某丈夫用同居女友的身份报案,称家中失窃。周某被民警带走问话,周某娘家亲友很着急,担心周某成为“盗窃犯”,经核对周某拿走的财务均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没有拿走周某同居女友的财物。

沈律师认为周某不构成犯罪,调查清楚后几个小时内就能回家。

盗窃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三种:

构成刑事犯罪的盗窃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需要金额较大才能构成,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数额较大各地也有所不同。律师

治安性质的盗窃行为

有些行为人小偷小摸,在村里或者其他地方偷窃小额的财物,比如农户的几个鸡鸭、他人晾晒的普通衣物等等价值并不大的物品,目的是贪图小利,和盗窃罪以占据他人大额财物的目的是不同的。不过如果盗窃数额较小,但是盗窃次数较多,虽然每次的盗窃金额不足以构成犯罪,但累计起来也可以构成刑事犯罪。

民事纠纷中的窃取行为

因民事纠纷,比如债务纠纷、离婚纠纷等原因造成的纠纷和矛盾,行为人为了解决矛盾、保护自己的财产,甚至是纯粹的泄愤,窃取相应的财物,其特点是行为目的不是要占据财物,而是为了解决矛盾或者纠纷,实现其他的目的。比如典型的有某女和男友分手,男友再也不接其电话,为了让男友再见自己一面,拿走了一部分贵重物品,并且让对方过来取回。或者是老板欠薪,员工搬走存有重要资料的电脑并且留下纸条要求老板拿工资来换物品。在民事纠纷中的窃取行为中,行为人往往会留下自己的姓名,主动希望对方联系自己。为了解决民事纠纷的窃取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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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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