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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和量刑

盗窃罪的数额指行为人已经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盗窃的金额和量刑密切相关,沈律师在本文中解释两个问题:如何对被盗物品进行核价;盗窃罪会判多重的刑法。

问题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如何确定?

首先,销赃数额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其次,被害人购置物品的价格也不能作为确定价格的唯一依据。各人购买物品的价格有高有低,被盗时物品的新旧程度不等,有些物品是增值的,比如字画、古董,有些物品是随着使用时间贬值的,比如电器、机动车。

正确的计算盗窃物品数额的标准应当是盗窃行为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同时参考失主的实际损失。所以一般会对被害人的物品进行评估,评估多由价格部门进行评定。

问题二:盗窃物品的价值和量刑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三个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律师

盗窃数额接近“数额较大”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以破坏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刚刚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全部退赃、退赔的:

主动投案的;

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脏或者获赃较少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如果是多次盗窃的,还有一个累计问题,对于“多次盗窃”的含义理解,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盗窃不是入户或在公共场所,则不能累计计算盗窃次数。“多次盗窃”所指的盗窃累加次数必须是三次以上(包含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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