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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扒窃”行为

来源:上海高院刑二庭

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娱乐所、运动场、展览馆等公用建筑、场所及设施。如果行为人系公民住宅等私人活动场所里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扒窃。律师

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行为人在餐厅秘密窃取放置在自己座位上的包袋或者挂在座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的,或者在超市秘密窃取顾客紧贴手边放置于购物推车上的包袋的,可以认定为扒窃。如果行为人系趁顾客短暂离开上述座位或购物车之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或者秘密窃取乘客放置在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客车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的,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扒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起刑点数额可按800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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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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