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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银行ATM机内钱款

来源:上海高院刑二庭

问:盗窃银行ATM机内钱款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

答: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八条的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是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银行为方便客户取款而设置的ATM机内的资金,是银行的经营资金,因此,盗窃处于运营状态的ATM机内钱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律师

其中,盗窃数额巨大的,可以认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ATM机内钱款未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幅度内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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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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