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刑二庭
根据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多次盗窃的犯罪数额可以按下列方法累计:
1: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此前一年以内实施的一次或者多次一般盗窃行为,均应累计数额法。
2:最后一次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此前一年以内有一次以上构成犯罪的,一年内的所有盗窃行为,均应累计盗窃数额法。律师
3:最后一次盗窃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超出此前一年的最早一次盗窃构成犯罪、且依法应当追诉的,连同其后的多次盗窃行为,均应累计盗窃数额法。
4:行为人基于一个概括的盗窃故意,在一年以内连续实施三次以上的一般盗窃行为(即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在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而成立的“多次盗窃”),但累计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可视为徐行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