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单某和男友同居一年多,最近男友结识其她女子要和她分手,单某认为自己在同居一年多中两次为男友堕胎,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而且分手后自己没有地方住,也没有一技之长找到好的工作,遂向男友提出要五万元分手费,男友口头答应却迟迟不给,同时也没有和单某分手。单某气愤不已,乘男友上班之机,谎称钥匙遗失请了工匠师傅撬开了男友的柜子,“拿”走金银首饰数件(价值约一万多元),现金8000多元,各种购物卡3000多元,以及男友的存折和身份证。单某离“家”出走,男友发现后给单某打电话,称再不归还财物,就要向警方报案了,如果单某可以归还财物,他就不予追究。
沈洁律师接到单某的咨询,建议单某乘男友尚没有报案之机,立即将财物归还给男友,因为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即盗窃罪。单某乘财物主人,即男友不在之机,撬开抽屉,窃走男友财物,已经不是普通的同居男女之间处分共同购置的财产的问题了。男友将之机的工资和财物置于他人不能取得的地方,也没有委托单某保管,在此情况下单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且数额较大,符合起刑点,如果男友报案,单某将身陷囹圄。律师
单某对沈律师的解答表示不理解,为什么两人是恋爱关系,且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二人在经济上是不分彼此的,为什么自己的行为属于盗窃呢?难道“老婆”拿“老公”的钱还真的犯法不成?
沈洁律师解释,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非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适用一般共有关系,也就是说除非是两人共同购置的财产,否者各自的劳动收入、报酬等仍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小单和男友之间不能算法律上的近亲属(夫妻、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不包括同居男友/女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句话说小单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而且是盗窃既遂,即使将财物归还男友,不影响罪名。但小单的男友明确表示不报案,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归还为上策。小单听从律师建议将财物和身份证归还男友,并道歉,男友也原谅了小单,并给予她1万元的房租,两人和平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