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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里小偷小摸偷取物品和现金构成盗窃罪

2018年9月底至10月,被告人张某采用撬锁、溜门入室的方式至青浦区白鹤镇万狮村多次盗窃,窃得现金、手机、戒指等财物,分述如下:

2018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使用钢筋撬锁的方式进入该村北村39号102室被害人刘某居住的出租屋内,窃得黑色皮鞋一双。

2018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溜门进入该村北村30号104室被害人张某的出租屋内窃得女士拎包一个(包内有月饼、口红等),离开时丢弃在隔壁房屋的院内。

2018年10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溜门进入该村北村6号202室被害人高某居住的出租屋内窃得工作服上衣一件,离开时丢弃在室外楼梯处。

2018年10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溜门进入黄家宅8号被害人黄某家中,在二楼西侧房间的床头柜内窃得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外有大嘴猴保护壳)、购买时价为8,399元的“爱与被爱”牌戒指一对、项链一条、耳钉三对、29美元、9枚毛里求斯硬币,在房间沙发上男士拎包中窃得现金100元、在底楼厨房的一条裤子内窃得现金205元。后被告人张某将上述平板电脑和一对戒指销赃得款1,200元。律师

2018年10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推门进入南村42号101室被害人单某居住的出租屋内,窃得价值1,862元的华为P10手机一部后离开,后又折返将手机放回屋内。

2018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上址黄家宅25号杂货店铺内窃得被害人茆某现金200余元以及一瓶红牛饮料。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张某应退赔被害人张某、黄某、茆某的经济损失。(2019)沪0118刑初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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