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姓女子在上海浦东兴趣康沈公路上车,2013年5月某日在某公交线路上扒窃,从被害人李某衣服口袋内窃得手机一部,在下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部手机经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价值307元。
为了支持自己的公诉意见,公诉机关出具了一系列证据,包括被害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手机在某公交车上被被告人窃取;同车证人雷某的证言;被告人陈述,被告人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相关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失窃物品及其价值;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曾因盗窃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理;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其身份信息。律师
除此之外,由于被告人案发时及本案审理时已经怀孕,有上海医院检验报告单予以证实。由于其已经怀孕,到案后次日被监视居住。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此前也由盗窃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处理,予以从重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千元。被告人系怀孕妇女,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