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赵女在其工作浦东川沙某个商店内,乘同事邹某外出办事的机会,翻动其皮包,从包中盗窃了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人利用其和被害人一起工作,获悉其银行卡密码的优势,到农商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取款一万元,为己所用。
被害人发现信用卡被人取款后报案,经监控录像辨认取款人是被告人赵女。在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后,赵女主动投案,并且交待了窃取同事信用卡并取款的犯罪事实,自首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提起公诉,提供了被害人邹某的陈述、活期存折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短信记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律师
被告人盗窃的金额比较大,系一万元,虽从信用卡中取款,但符合非法占有为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根据2008年《检察院关于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关于盗窃罪的参考,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2000年《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盗窃公私财物(包括实施终了的盗窃未遂)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赵某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普通的盗窃案件,沈洁律师认为如果是盗窃他人财产的,一万元的盗窃金额没有退赔损失量刑在10个月到1年多一点。
本案的被告人首犯初犯,又主动投案,并退赔了损失,赃款已发还被害人,故而法院从轻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一千元。